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09-08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08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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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2249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郭子華發支付
命令(114年度司促字第20423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
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208,684元,依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
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,657元,
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15,157
元。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
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瑾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
書記官 許瑞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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