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09-11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11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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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987號
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被 告 簡文嬿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本院11
4年度司促字第16880號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
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
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
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原告請求被告給
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(小數點後四捨五入),暨自民國11
4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14年5月14日止未受償之利息新臺幣(
下同)13,661元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900元。是本件訴訟標的
價額核定為788,394元(計算式:773,833+13,661+900=788,394
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470元,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費用50
0元,尚應補繳9,9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,逾
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
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
書記官 賴玉真
附表(民國/新臺幣):
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(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) 給付基數 年息(%) 給付金額 1. 本金 29,018元 29,018元 2. 利息 29,018元 114年5月15日 114年6月17日 (34/365) 5.5 148.67元 3. 本金 741,221元 741,221元 4. 利息 741,221元 114年5月15日 114年6月17日 (34/365) 4.99 3445.36元 合計 773,833.03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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