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價金等(2025-10-31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31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1802號
原 告 洪睿陽
被 告 林茂松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
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
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,是以一訴
附帶請求其起訴前所生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等,均
應併算其價額。查原告於民國114年7月10日起訴請求被告應同意
原告取回橋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於中國信託銀行營業部開立
之戶名: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信託財產專戶,帳
號:00000-000000000不動產買賣價金履約保證專戶(下稱系爭
履約專戶)內之新臺幣(下同)212萬元及其利息。依據前揭說
明,應併算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7月9日止之利息,依原告提出之
不動產買賣價金履約保證申請書第7條第4款所示,所約定之計息
方法係依信託專戶銀行所公告之活期存款利率結算,目前為年息
0.645%,而原告分別於113年10月25日、113年11月11日將第一期
款106萬元、106萬元存入系爭履約專戶,利息部分計算至114年7
月9日止之利息合計為9,347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,元以下四捨五
入)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2萬9,347元(計算式:212
萬元+9,347元=212萬9,347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,421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
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唐振鐙
附表:(日期均為民國,金額為新臺幣)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212萬元) 1 利息 106萬元 113年10月25日 114年7月9日 (258/365) 0.645% 4,832.73元 2 利息 106萬元 113年11月11日 114年7月9日 (241/365) 0.645% 4,514.29元 小計 9,347元 合計 212萬 9,347元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