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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CDV 監護宣告(2026-04-07)

其他/待認定 TCDV 2026-04-07 案號:監宣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監宣字第794號
聲  請  人  張麗君  
相  對  人  張志豪  
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一、宣告張志豪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
    之人。
二、選定張麗君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
    之人張志豪之監護人。
三、指定吳阿對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為會同開具財
    產清冊之人。
四、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張志豪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相對人張志豪之胞妹,相對人因罹
    患心臟病而有智能障礙及思覺失調,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
    意思表示,為此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,並請選定聲請
    人為其監護人,另請指定關係人吳阿對即相對人之母為會同
   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。
二、本院審酌下列證據,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,並選定聲請人
    為相對人之監護人,另指定關係人吳阿對為會同開具財產清
  冊之人。
 ㈠證據:
 ⒈聲請人之聲請。
 ⒉戶籍謄本。
 ⒊親屬系統表。 
 ⒋親屬會議記錄:同意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,指定關係人吳阿
  對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
 ⒌吳阿對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。
 ⒍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-親等關聯(二親等)。 
 ⒎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。
 ⒏清海醫院成年監護鑑定書。 
 ㈡相對人因失智症、智能障礙、思覺失調症等情,達重大精神
    障礙程度,不能管理處分自己財產,且回復可能性極低微,
    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
    果,准依聲請人之聲請,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,並認選定
    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,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
    佳利益,另指定關係人吳阿對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家事法庭  法 官 楊萬益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子儀
附註: 
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,監護開始時,監護人對
於受監護人之財產,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、當地直轄市、縣(
市)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,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,並陳
報法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