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(2026-01-15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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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15
案號:消債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30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白茵嵐
代 理 人 林文凱律師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簡政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鄒奇男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
法定代理人 沈政安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臺中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
設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
法定代理人 黃士哲 住同上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
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住同上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
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住同上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3樓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王智聖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9樓
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債務人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即債務人白茵嵐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5日16時起開始更生
程序。
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,且無擔保或無優
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,200萬元者,於法院裁定開始
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更生。又法院開始更
生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、時,並即時發生效力
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第3條、第42條第1
項、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人即債務人(下稱債務人)聲請意旨略以:伊財產及收
入不足以清償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(下同)
4,039,737元(依債務人所提債權人清冊所載為2,331,574元
),前曾聲請消債條例調解不成立。伊目前平均每月收入約
55,000餘元(含正職及兼職收入),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
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,實不足以清償債務,爰請求准予
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。
三、經查,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戶籍謄本、財團法
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、臺中市政
府地方稅務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110年、111
年、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勞保被保險人
投保資料表(明細)、保單資料、債務人財產清單、所得及
收入清單、債權人清冊、存摺(存款交易明細)、薪資條等
為證,並有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943號聲請消債調解卷
宗可稽,顯見其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,已不足清償前揭
積欠之債務,是本件債務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
總額未逾1,200萬元,且已不能清償,堪認真實。此外,債
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,復查無債
務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、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
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,則債務人聲請更生,即屬有據,應予
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。
四、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,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,消債
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,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項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
法 官 江文玉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不得抗告
本裁定已於115年1月15日公告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
書記官 林奕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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