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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(2026-04-24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24 案號:消債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90號
聲請人(即   
債務人)     楊玉德  

代  理  人  張佳瑋律師(法扶)
相對人(即   
債權人)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相對人(即   
債權人)   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銘僑  
相對人(即   
債權人)    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嚴陳莉蓮
相對人(即   
債權人)    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闕源龍  
相對人(即   
債權人)   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
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債務人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  主   文聲請人即債務人楊玉德自中華民國115年4月24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。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。  理   由一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,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,200萬元者,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更生。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、月、日、時,並即時發生效力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、第42條第1項、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:伊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(下同)1,467,400元,前曾申請消債條例調解不成立。伊目前平均每月收入約43,375元,扣除生活之必要費用後,實不足以清償償務,且伊因犯有僵直性脊椎炎造成行便不動,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,並長期就醫而影響勞動能力,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。三、經查,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債務人財產清單、所得及收入清單、債權人清冊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、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111年、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、戶籍謄本、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81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、存摺影本、保險單資料、身心障礙證明、診斷證明書等為證,並有本院114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81號聲請消債調解卷宗可稽。顯見其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,已不足清償前揭積欠之債務。是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,200萬元,且已不能清償,堪認真實。此外,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,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、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,則債務人聲請更生,即屬有據,應予准許,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。四、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,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,消費 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,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 項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秀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件不得抗告。本裁定已於115年4月24日公告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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