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延長保全處分(2025-12-30)
消費/小額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30
案號:消債全聲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全聲字第134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吳欣穎
代 理 人 詹梅鈴律師(法扶律師)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
代 理 人 葉庭歡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
設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
代 表 人 黃士哲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蔡適鴻
住同上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
設臺中市○區○○路00號
法定代理人 林國原 住同上
送達代收人 張峯銘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號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王哲文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○0號10
樓之7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王柏均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街00號
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(114年度消債更字第752號
),聲請延長保全處分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民國114年11月6日所為之保全處分,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
序外,其期間應予延長至民國115年3月2日止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,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
請或依職權,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: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
處分;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
制;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;㈣受益人或轉得
人財產之保全處分;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,消費者債務清
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前項保全處分,除法院裁
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,其期間不得逾60日;必要時,法
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,延長期間
不得逾60日,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。
二、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,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6
日以114年度消債全字第335號裁定保全處分,並於同日公告
在案,債務人於該保全處分期間屆滿前聲請延長,經斟酌實
際情狀,認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,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
之必要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
法 官 江文玉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
書記官 許家齡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