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延長保全處分(2025-11-17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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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17
案號:消債全聲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全聲字第127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洪鵬堯即洪世明
代 理 人 詹梅鈴律師(法扶律師)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
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清算事件(114年度消債補字第675號
),聲請延長保全處分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民國114年10月1日所為之保全處分,除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
序外,其期間應予延長至115年1月26日為止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,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
請或依職權,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:債務人財產之保全
處分;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
制;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;受益人或轉得
人財產之保全處分;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,消費者債務清
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前項保全處分,除法院裁
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,其期間不得逾60日;必要時,法
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1次,延長期間
不得逾60日,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。
二、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清算,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
日以114年度消債全字第304號裁定保全處分,並於同年月2
日公告在案,債務人於該保全處分期間屆滿前聲請延長,經
斟酌實際情狀,認於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,確有延長保全處
分期間之必要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
法 官 江文玉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
書記官 廖鳳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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