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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延長保全處分(2025-11-04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04 案號:消債全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全聲字第123號
聲  請  人
即  債務人  陳朝賢  
代  理  人  張家榛律師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俞宇琦  


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清算事件(114年度消債補字第603號
),聲請延長保全處分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院民國114年9月10日所為之保全處分,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
序外,其期間應予延長至民國115年1月6日止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,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
    請或依職權,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:債務人財產之保全
    處分;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
    制;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;受益人或轉得
    人財產之保全處分;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,消費者債務清
    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前項保全處分,除法院裁
    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,其期間不得逾60日;必要時,法
    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,延長期間
    不得逾60日,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。
二、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清算,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0
    日以114年度消債全字第276號裁定保全處分,同日公告在案
    ,債務人於該保全處分期間屆滿前聲請延長,經斟酌實際情
    狀,認於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,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
    要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江文玉  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奕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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