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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延長保全處分(2025-10-07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07 案號:消債全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全聲字第112號
聲  請  人
即  債務人  莊于馨  
代  理  人  林佳怡律師(法扶律師)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唐正峰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號00樓之0及00樓之0
法定代理人  簡政  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周以明  
相  對  人
即  債權人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
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(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81號
),聲請延長保全處分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院民國114年8月12日所為之保全處分,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
序外,其期間應予延長至民國114年12月5日止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,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
    請或依職權,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:債務人財產之保全
    處分;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
    制;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;受益人或轉得
    人財產之保全處分;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,消費者債務清
    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前項保全處分,除法院裁
    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,其期間不得逾60日;必要時,法
    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,延長期間
    不得逾60日,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。
二、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,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2
    日以114年度消債全字第254號裁定保全處分,同日公告在案
    ,債務人於該保全處分期間屆滿前聲請延長,經斟酌實際情
    狀,認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,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
    要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 月  7  日
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江文玉   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美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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