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保全處分(2026-01-19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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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19
案號:消債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全字第350號
聲請人(即
債務人) 徐家祐(即徐嘉祐即徐仕育即徐士育)
代 理 人 詹梅鈴律師(法扶)
相對人(即
債權人)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相對人(即
債權人)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
相對人(即
債權人)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相對人(即
債權人)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相對人(即
債權人) 莊詣竑
相對人(即
債權人) 王博麟 址詳卷
相對人(即
債權人)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
代 表 人 沈政安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保全處分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5日所為
之裁定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主文欄及理由欄關於「第三人勝宏企業社即林勝宏」之記
載,應更正為「第三人勝宏企業社即林勝杰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
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
法 官 林秀菊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
書記官 張玉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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