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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保全處分(2025-11-27)

消費/小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27 案號:消債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全字第348號
聲請人(即   
債務人)     黃麗安  

代  理  人  何湘茹律師(法扶)
相對人(即   
債權人) 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相對人(即   
債權人)   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相對人(即   
債權人)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相對人(即   
債權人)    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唐正峰  
相對人(即   
債權人)   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
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(114年度消債補字第770號
),聲請保全處分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,相對人及其他債權人,於本件更生之
聲請為裁定前,除查封或扣押命令程序外,就債務人所有財產不
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,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
    請或依職權,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:債務人財產之保全
    處分。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
    制。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。受益人或轉得
    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。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。消費者債務清
    理條例第19條第 1項定有明文。又前項保全處分,除法院裁
    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,其期間不得逾60日,復為同條第
    2項前段所明定。
二、按強制執行所為之查封或扣押命令等程序,其目的在於凍結
    債務人之財產,非但未使其財產減少,反可避免債務人任意
    處分導致財產減少及供日後全體債權人間公平受償,故此分
    部分核無停止執行之必要;且縱予停止,亦無助於債務人財
    產之保全,故此部分之執行程序不予停止。查本件債務人聲
    請更生事件,現正由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補字第770號事件受
    理中,然債務人先前已遭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,分別
   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執行處辦理114年度司執助字第7883號
    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執行處辦理114年度司執助字第6357號
    、114年度司執助字第135924號、114年度司執助字第181630
    號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執行處辦理114年度司執助字第2236
    號、114年度司執助字第1672號、114年度司執助字第57602
    號強制執行事件時核發執行命令在案,爰斟酌實際需要,於
    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秀菊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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