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閱卷(2025-12-22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22
案號:家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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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聲字第123號
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上列當事人請求聲請閱卷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113年度監宣字第590號監護宣告事件,業經
本院受理在案。聲請人與相對人為債權債務關係,為維債權
,須調閱相對人之相關資料,爰依民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聲
請閱卷(113年度監宣字第590號監護宣告事件)等語。
二、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、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,
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、影本或節本;卷內文書涉及當事
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,如准許前開之聲請,有致其受
重大損害之虞者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
制閱覽、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
項、第3項規定自明。該條所規定之卷內文書,包括法院辦
理該事件所製作之文書、當事人於訴訟進行中提出之文書,
及法院依當事人聲請之證據方法,依法調取之相關文書,且
依同法第363條第1項規定,包括文書外之物件有與文書相同
之效用者。而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、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,
為訴訟平等原則之例外,法院為此裁定應在不影響當事人行
使辯論權之範圍內,始得為之(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
72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
第48條規定,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。
三、查,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固據其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影
本、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9916號支付命令為證,惟聲請人
並非113年度監宣字第590號監護宣告事件(下稱系爭事件)之
當事人,復未提出已徵得系爭事件當事人同意其閱覽、抄錄
或攝影卷內文書之同意文件,且依聲請人所提資料,僅可認
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具有經濟上利害關係,尚不足以釋明與系
爭事件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,揆諸前揭說明,聲請人聲請閱
覽系爭事件卷宗,即不應准許。從而,本件聲請為無理由,
應予駁回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
書記官 蕭訓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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