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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CDV 確認遺囑無效(2026-06-04)

其他/待認定 TCDV 2026-06-04 案號:家繼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
114年度家繼訴字第238號
原      告  莊江明  
訴訟代理人  王仁祺律師
被      告  蘇文宏  
            藍同利  


            莊櫻雪  
訴訟代理人  陳惠伶律師
複代理人    王淑菁  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無效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29日下午2時20分,
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  理  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   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定期宣判,茲因被告藍同利於最
    後言詞辯論期日經合法通知卻未到庭,而原告未就被告藍同
    利部分聲請一造辯論判決,故本件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育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