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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提存物(2025-12-1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15 案號:司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字第1997號
聲  請  人 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簡展穎  
代  理  人  張欽傑  
相  對  人  梨子食品設備有限公司


兼
法定代理人  黎德盛  

相  對  人  林俊廷  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院114年度存字第1839號擔保提存事件,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
政府建設公債105年度甲類第9期登錄債券,面額新臺幣300,000 
元(債券代號:A05109),准予返還。
  理  由
一、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
    人之聲請,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,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
    項第2款定有明文。上開規定,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
    保者準用之,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。
二、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:本案兩造間聲請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
    前遵鈞院114年度司裁全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,為擔保假扣
    押曾以鈞院114年度存字第1839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。
    因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提存物,爰聲請返還提存物等
    語。
三、聲請人上開聲請,業據其提出本院114年度司裁全字第1103
    號裁定影本、本院114年度存字第1839號提存書影本、同意
    書2份、相對人梨子食品設備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、相對人
    黎德盛、林俊廷之印鑑證明正本各1份為憑,並經本院調閱
    相關卷宗審核屬實。是依前揭規定,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
    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5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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