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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(2025-12-1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15 案號:司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
114年度司聲字第1994號
聲  請  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代  理  人  林純如  
相  對  人  毅發國際行銷有限公司


兼法定代理  
人          江俊毅  

相  對  人  江俊德  
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本院
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3,324元,
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
之利息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於訴訟終結後
  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;依第1項確定之
    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
    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,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543號
    判決聲請人即原告勝訴,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即被告連
    帶負擔,業已確定,有本院調閱系爭事件上開訴訟卷宗查核
    無誤。聲請人於前揭事件所支出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新
    臺幣33,324元,業由聲請人預納,依判決所示,應由相對人
    連帶負擔。爰確定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
    如主文所示之金額。並依前揭說明,應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
   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
    利息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狀
   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5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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