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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提存物(2025-10-2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21 案號:司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字第1648號
聲  請  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代  理  人  莊凱婷  
相  對  人  建太營造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廖繼宏  

            廖士賢  

            詹駿祐  

            廖淑茹  


            廖淑真  

            賴雪卿  

            廖繼志  

            何素雰  

            廖文婕  

相  對  人  廖繼宏  

            廖士賢  

            詹駿祐  

聲請人聲請發還提存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院112年存字第2383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
公債101年度甲類第7期登錄債券,面額新臺幣150萬元(債券代
號:A01107),准予返還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訴訟終結後,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,催告
    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,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
    ,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
    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,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,以裁定
    命返還其提存物,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
    。前開規定,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,並為
    同法第106條所規定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兩造間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前遵本院112年
    度司裁全字第1464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,曾提供面額新
    臺幣(下同)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年度甲類第7期登錄債
    券(債券代號:A01107)為擔保,並以本院112年度存字第2
    383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;茲因該兩造間本院113年度訴
    字第430號清償借款事件之本案訴訟業已終結,聲請人並已
    向本院聲請定21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
    權利,相對人迄今仍未行使權利,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提存書、假扣押裁定、
    民事判決及其確定證明書、本院113年9月27日中院平非肆11
    3年度司聲字第1373號函(均影本)等為證,核屬相符,並
    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1464號假扣押事件
    、112年度存字第2383號擔保提存事件、113年度司聲字第13
    73號行使權利卷宗查明無訛。又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,催
    告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於21日內行使權利後,相對人迄未
    對聲請人聲請調解、核發支付命令或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等與
    起訴有相同效果之訴訟行為,此亦有本院民事庭查詢表、臺
    灣彰化地方法院函文在卷可憑。從而,聲請人聲請返還如主
    文所示之擔保金,依前開規定,應予准許。  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前段、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,裁定
    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洪士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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