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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提存物(2025-10-3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30 案號:司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字第1596號
聲  請  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代  理  人  林岳樺  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沁爍國際有限公司、林思妤、楊蕾馨、彭國
慶、黃琦龍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。
  理 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   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
    有明文,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,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
    ,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。又供擔保人依據民事訴
    訟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,應向命
    供擔保之法院為之(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意旨
    參照),與當事人實際上提存之法院無涉(臺灣高等法院暨
    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9號研討結果參照)
    。準此,此處之法院應係指命供擔保之法院,則向非命供擔
    保之法院為返還擔保金之聲請時,受聲請之法院就該聲請事
    件即無管轄權,應依上開說明,將該事件裁定移送有管轄權
    之命供擔保之法院。
二、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:本案兩造間聲請假扣押事件,聲請人
    前遵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裁全字第109號民事裁定,
    為擔保假扣押以鈞院114年度存字第1215號擔保提存事件提
    存在案。因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提存物,爰聲請返還
    提存物等語。 
三、經查,本件命供擔保之法院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,故聲請人
    應向原命供擔保之法院聲請返還提存之擔保物。聲請人乃向
   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,揆諸上揭說明,自有未合,爰依職權
   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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