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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(2025-11-1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19 案號:司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字第1580號
聲  請  人  劉懿真  



相  對  人  王劉玉華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(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80號、臺
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505號),聲請人聲請確定
訴訟費用額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1,045元,及自
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
息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
    院於訴訟終結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上開確定之訴訟
    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
    息。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當
    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令他造於一定期間
    內,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;他造遲誤前項期
    間者,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,但他造嗣後仍
    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,民事訴訟法第92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兩造間及被告王秀娟、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損
    害賠償事件(下稱系爭事件),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80號判
    決聲請人即原告對王劉玉華部分勝訴、部分敗訴,對其餘被
    告請求則全部經判決駁回,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
    王劉玉華負擔64%,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,嗣僅被告王劉
    玉華即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,並聲明第一、第二審訴訟費用
    由被上訴人負擔,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
    字第505號判決,諭知第一審、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
    相對人王劉玉華負擔100分之99,餘由被上訴人即聲請人負
    擔而告確定在案,上情有本院調閱系爭事件上開訴訟卷宗查
    核無誤。又本院前於民國114年9月24日發文通知相對人於收
    受通知後5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,該通
    知業已送達相對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惟相對人逾期未
    表示意見,是本院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為裁判,但他造嗣
    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,附此敘明。  
三、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訴訟卷宗核實查知:
 ㈠第一審訴訟費用部分:聲請人起訴聲明請求相對人王劉玉華
    、王秀娟、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
    1,187,616元本息,第一審應繳裁判費為12,781元,已由聲
    請人預納,此有本院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憑(參第一審卷一
    ,頁113)。又第一審判決聲請人部分勝訴、部分敗訴,僅
    相對人就其敗訴760,706元提起上訴,聲請人就敗訴部分即4
    26,910元【計算式:1,187,616-760,706=426,910元】因未
    聲明不服,是該部分即先行確定,該確定部分之第一審訴訟
    費用為4,594元【計算式:12,781×426,910/1,187,616=4,59
    4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依第一審判決所諭知訴訟費用負擔
    之比例核算,相對人應負擔2,940元【計算式:4,594×64/10
    0=2,940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其餘因上訴移審之第一審
    訴訟費用8,187元【計算式:12,781-4,594=8,187元】,依
    第二審關於第一審確定部分外判決所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比
    例核算,應由相對人負擔8,105元【計算式:8,187×99/100=
    8,105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。第二審訴訟費用部分:聲請
    人未支出第二審訴訟費用,無可向相對人請求之金額。
 ㈡綜上,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11,045元【計
    算式:2,940+8,105=11,045元】,並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
    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
    息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狀
   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陳汎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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