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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(2025-11-1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19 案號:司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0006號
聲  請  人 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建州  



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姚建宏即宏軒企業社、李千慧准予本票
裁定強制執行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
項,逾期駁回其聲請:
一、確認相對人為姚建宏即「宏」軒企業社抑或姚建宏即「宇」
    軒企業社,如有誤載,並請具狀更正。
二、提出宏軒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暨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
    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三、提出相對人李千慧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最
    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四、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1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 陳汎樺
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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