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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(2026-01-0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02 案號:司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601號
聲  請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阮大銘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,欠缺法定要件,而其情形可以補
    正者,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,逾期不為補正時,應以裁定駁
    回之。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阮大銘拍賣抵押物事件,經本院
    於114年12月3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㈠系爭不動產最新
    第一類登記簿謄本,聲請人已於114年12月8日收受該通知,
    惟迄未補正系爭不動產登記簿謄本,致本院無從審認該不動
    產是否仍為相對人所有,及其所有人有無變動等情,亦無法
    判斷是否已對債務人及不動產所有人為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
    規定之通知陳述意見程序。是以,本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
    予駁回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    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    並繳納抗告費1,000元。
五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
    執之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 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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