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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(2025-12-1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17 案號:司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576號
聲  請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代  理  人  陳正欽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王文勇  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
    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前開規定於最高
   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。民法第873條、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
   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,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
    :
  (一)登記日期:民國(下同)⑴⑵107年3月15日。
  (二)權利種類: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。
  (三)擔保債權總金額:新臺幣(下同)⑴740,000元⑵5,550
          ,000元。
  (四)擔保債權確定期日:⑴⑵137年2月25日。
  (五)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:⑴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
          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
          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括借款。
  (六)清償日期: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。
  (七)利息(率):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。
  (八)遲延利息(率):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。
  (九)違約金: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。
  (十)其他擔保範圍約定:⑴⑵1.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。2.保
          全抵押權之費用。3.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
          。4.因債務人向抵押權人辦理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
          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。5.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
          費及按墊付日依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息。
 (十一)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:⑴⑵王文勇,債務額比例:⑴⑵全
           部。
  嗣債務人王文勇於⑴⑵107年3月23日⑶113年4月3日向聲請人借
    款⑴610,000元⑵1,220,000元⑶3,400,000元,約定有利息、遲
    延利息及違約金,清償日期為⑴⑵133年3月23日⑶133年8月3日
    ,應按月繳納本息,如一次未履行,即喪失期限利益。詎債
    務人自⑴⑵114年6月23日⑶114年7月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,
    應視同全部到期,計尚欠本金4,640,144元及利息、遲延利
    息、違約金等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
   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、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、
    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、房屋貸款增補約定書、貸放餘額明細
    、存證信函、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為證,經核
    尚無不合;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
    知後七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
    見,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,逾期迄今仍未陳述
    意見,依上開規定,本件聲請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
    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    並繳納抗告費1,500元。
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
    執之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7  日
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附表:
編  號 土     地     坐      落       地  目 面  積 權  利  範  圍  市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  號   平方公尺  1 臺中 西屯區 福安段  475  198 3/18 

編    號  建號 基 地 坐 落 --------------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   權 利    範 圍     樓 層 面 積  合 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1 4152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6層 3層: 117.60 合計:117.60 陽台:13.10 全部  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號3樓     共同使用部分: 福安段4155建號,面積:226.89平方公尺,權利範圍:229/1000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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