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(2025-12-05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05
案號:司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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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554號
聲 請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代 理 人 陳正欽
相 對 人
即債 務 人 楊正興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
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前開規定於最高
限額抵押權準用之。民法第873條、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
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,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
:
(一)登記日期:⑴⑵民國112年9月27日。
(二)權利種類: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。
(三)擔保債權總金額:⑴新臺幣3,360,000元正。
⑵新臺幣5,430,000元正。
(四)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:⑴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
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
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括借款。
(五)擔保債權確定期日:⑴⑵民國142年9月25日。
(六)清償日期: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
。
(七)利息(率):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
。
(八)遲延利息(率):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
計算。
(九)違約金: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
標準計算。
(十)其他擔保範圍約定:⑴⑵1.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。2.保
全抵押物之費用。3.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
。4.因債務人向抵押權人辦理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
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。5.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
費及按墊付日依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息。
(十一)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:⑴⑵楊正興,1分之1。
嗣債務人楊正興於⑴⑵民國112年9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⑴新臺
幣2,800,000元⑵新臺幣4,520,000元,⑴⑵均約定有利息及違
約金,⑴清償日為民國142年9月28日,⑵清償日為民國113年9
月28日,每一年為一期,屆期時如立約雙方對契約內容無異
議時,視為同意本契約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,不另換約,⑴⑵
均應按月繳納本息,如一次未履行,經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
益。詎債務人自⑴民國114年6月28日即未繳納本息⑵民國114
年10月1日即未繳納利息,經催告後應視同全部到期,計尚
欠本金⑴新臺幣2,686,531元⑵新臺幣4,517,779元及利息、違
約金等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謄
本、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、
房屋貸抵押貸款契約書、貸放餘額明細、催告存證信函暨回
執等影本為證,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
7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
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,逾期迄未陳述意見,依首揭規定
,本件聲請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3條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
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1,500元。
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
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
附表:
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潭子區 華泰 39 1,626.72 10000分之142
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--------------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557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地號 住家用、 鋼筋混凝土造、 8層 七層:85.15 合計:85.15 陽台:11.65 全 部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號7樓 共有部分:華泰段573建號,面積:2,250.01平方公尺,權利範圍:10000分之146 華泰段574建號,面積:444.84平方公尺,權利範圍:10000分之14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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