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(2025-11-2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20
案號:司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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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513號
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代 理 人 莊凱婷
相 對 人 賴藝娟
債 務 人 陳慶能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
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前開規定於最高
限額抵押權準用之。民法第873條、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
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,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
:
(一)登記日期:⑴⑵民國110年8月23日。
(二)權利種類: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。
(三)擔保債權總金額:⑴新臺幣3,960,000元⑵新臺幣1,250
,000元。1,250,000
(四)擔保債權確定期日:⑴⑵民國140年8月17日。
(五)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:⑴⑵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
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
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括借款、透
支、貼現、買入光票、墊款、承兌、委任保證、開發
信用狀、進出口押匯、票據、保證、信用卡契約、應
收帳款承購契約、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、特約商
店契約。
(六)清償日期: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。
(七)利息(率):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。
(八)遲延利息(率):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
算
。
(九)違約金: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
準計算。
(十)其他擔保範圍約定:⑴⑵1.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。2.保
全抵押物之費用。3.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
。4.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
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。5.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
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4.733%之
利息。
(十一)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:⑴⑵陳慶能,債務額比例:1
分之1。
嗣案外人匯築整合室內設計有限公司陳建龍向聲請人借款並
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,應按月繳納本息,如一次未履行,即
喪失期限利益,又債務人陳慶能為前開債務之連帶債務人。
詎案外人僅分別還款至民國113年8、9月,應視同全部到期
,計尚欠本金⑴新臺幣1,217,945元⑵新臺幣611,392元⑶新臺
幣56,218元及利息、違約金等,而債務人陳慶能於民國113
年1月12日因買賣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所有權登記予
相對人賴藝娟,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,為此聲請拍賣抵
押物以資受償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
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特約事項、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、
債權憑證、授信約定書、債務人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,經核
尚無不合,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、債務人於收受該通
知後7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
見,惟相對人、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,逾期迄今仍未陳述
意見,依首揭規定,本件聲請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
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1,500元。
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
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表:
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東勢 民誠 620 79.86 全部
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--------------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8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店舖、住宅、梯間 鋼筋混凝土造 3層 一層:43.97 二層:43.97 三層:43.97 屋頂突出物:15.15 合計:147.06 全部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0○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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