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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(2025-11-0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06 案號:司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480號
聲  請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代  理  人  陳正欽  

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劉細妹  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
    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前開規定於最高
   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。民法第873條、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
 ㈠相對人劉細妹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為擔保其對聲
    請人現在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)及將來在抵押權設
    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,包括借款,設定新臺
    幣(下同)⑴6,570,000元⑵3,520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
   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民國137年6月13日,債務清償期依照
    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,均於民國107年6月21日登記在
    案。
 ㈡嗣債務人劉細妹於民國107年6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①2,520,00
    0元②2,950,000元③2,930,000元,皆按月平均攤還本息。如
   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,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應立即全部
    償還。因債務人無法依約繳款,貸款②及③自民國110年7月9
    日重新變更繳款方式,詎債務人前開借款分別自民國114年6
    月2日、114年6月12日及114年5月1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
    ,尚欠本金①1,844,802元②2,574,445元③2,567,170元及利息
    、違約金,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。為此聲請拍賣
    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設定契約
    書、其他特約事項、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、房屋抵押貸款約
    定書、房屋貸款增補約定書、貸放餘額明細、存證信函及回
    執等影本為證。
三、聲請人上開聲請,經核尚無不合;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
   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
    債權額陳述意見,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,逾期迄今仍未
    陳述意見,依上開規定,本件聲請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   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    並繳納抗告費1,500元。
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
    執之。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,於
   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
    之訴。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
   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6  日
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表:
編  號 土     地     坐      落       面  積 權  利   範  圍  市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  號  平方公尺  1 臺中 北屯區 松昌  577 1,669.00 10000分之129 

編    號  建號 基 地 坐 落 --------------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   權利     範圍     樓 層 面 積  合 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1 2801 台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14層鋼筋混凝土造、住家用 十四層113.38 總面積113.38 陽台10.94 全部   台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號14樓之2     共同使用部分:松昌段2802建號4,731.3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224         (含停車位編號B1-6號,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8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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