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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(2025-09-24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24 案號:司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327號
聲  請  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代  理  人  温沛晴  
相  對  人  
即債務人    鄭銘富即鄭雅鳳之繼承人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
    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。前開規定於最高
   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。民法第873條、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。
    次按除另有規定外,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,承受被繼承人財
    產上之一切權利、義務。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,負清
    償責任。民法第1148條,復有明確規定,再按債務人因繼承
    、強制執行、徵收或法院之判決,對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
    權者,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,以債務人費用,通知登
    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後而為執行,強制執行法第11條第
    3項定有明文。故抵押權人於抵押人死亡後,聲請法院為拍
    賣抵押物之裁定時,自不以抵押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
    為必要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
 ㈠緣被繼承人鄭雅鳳於民國101年7月1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
    之不動產,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(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
    清償)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
    務,包括借款、透支、貼現、買入光票、墊款、承兌、委任
    保證、開發信用狀、進出口押匯、票據、保證、信用卡契約
    、應收帳款承購契約、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
    契約,設定新臺幣5,200,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,擔保債
    權確定期日:民國131年7月9日,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
    契約所定清償日期,於民國101年7月13日登記在案。
 ㈡嗣被繼承人鄭雅鳳於①民國101年7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
    2,800,000元,迄今仍積欠本金新臺幣1,155,705元,繳款迄
    日為民國114年3月23日②民國113年4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
    幣3,000,000元,迄今仍積欠本金新臺幣3,000,000元,繳款
    迄日為民國114年3月26日,依約定上開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
    。又被繼承人鄭雅鳳已於民國114年3月30日死亡,相對人為
    其繼承人,雖未就附表所示不動產辦畢繼承登記,但因繼承
    之關係承受原屬鄭雅鳳財產上一切權利及義務,且未聲請拋
    棄繼承,而取得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所有權,依前開說明,
    聲請人自得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對相對人行使抵押權,
   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,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
    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其他約定事項、臺灣企銀房屋貸款、個人
    貸款綜合契約、借款餘額明細、催告函、土地及建物登記謄
    本、家事公告、繼承系統表、除戶謄本、戶籍謄本等影本為
    證。
三、聲請人上開聲請,經核尚無不合;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
   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,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
    債權額陳述意見,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,逾期迄今仍未
    陳述意見,依上開規定,本件聲請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   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    並繳納抗告費1,500元。
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
    執之。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,於
   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
    之訴。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
   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表:
編  號 土     地     坐      落       面  積 權  利   範  圍  市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  號  平方公尺  1 臺中 大甲區 奉仁  385 96.38 全部 

編    號  建號 基 地 坐 落 --------------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   權利     範圍     樓 層 面 積  合 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 1 20 台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 2層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、住家用 一層62.51 二層76.61 騎樓14.10 總面積153.22  全部   台中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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