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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2-16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16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司執字第216735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代  理  人  楊敏華  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揚港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主 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 理 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    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之全
    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
   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
    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
    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,經查該第三人設址於臺北
    市內湖區,非在本院轄區,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,
    是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
    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至於債權人提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
    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雖為
    本院於前案即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73710號所查詢,然債
    權人於該前案僅聲請查詢保險資料,並未聲請執行保險契約
    債權,附此敘明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6  日
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蔡伊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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