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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1-02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02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司執字第213621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易虹秀即易美吟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 主  文
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。
 理 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,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
 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
  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;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
  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
  其管轄法院,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之民事訴訟法
  第28條第1項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,未指明執行標的物所
    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而請求換發債權憑證,顯屬應執行之
   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;又債務人設籍
    福建省金門縣,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,揆諸首揭說明,
    本件自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即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為管轄
    法院。是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
    ,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   日
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蔡伊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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