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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2-22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22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13302號
債  權  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

法定代理人  顏錦義  
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明全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  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強制執行之全部或
    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
   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
    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琿宏工程股份有限公
    司之薪資債權,該第三人設在桃園市,此有商工登記公示查
    詢資料在卷可稽,則本件應執行行為地係在桃園市,非在本
    院轄區,依前開說明,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
   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前揭
    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 李峻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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