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2-22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22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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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13302號
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
法定代理人 顏錦義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明全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強制執行之全部或
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
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
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琿宏工程股份有限公
司之薪資債權,該第三人設在桃園市,此有商工登記公示查
詢資料在卷可稽,則本件應執行行為地係在桃園市,非在本
院轄區,依前開說明,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
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前揭
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
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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