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2-0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03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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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08792號
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棠旎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之全
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
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
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
行股份有限公司、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之
存款債權,經查該第三人設址於彰化縣,非在本院轄區,自
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。是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
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司法事務官 蔡伊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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