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2-0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09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06460號
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尤碧雲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,有當事人能力;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
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
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
規定自明。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,終於死亡。民法第6
條復有明定。是債務人已死亡者,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,即
無當事人能力。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,法院應駁回其
強制執行之聲請。
二、債權人於民國114年11月20日聲請強制執行時,債務人尤碧
雲已於114年7月27日死亡,此有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。是債
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,其情形無從補正,
依上開規定及說明,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、
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