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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1-26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26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206107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代  理  人  楊敏華  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淑惠即曹陳淑惠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
   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
   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強制執行由應
   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應執行
   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住、
    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強制執
    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,惟無法查知債務
    人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或應為執行行為地,故請求本院調查
    債務人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再予執行,顯見本件應執行之標
    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屬不明。又債務人住所地係
    在桃園市,有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,依首揭規
    定,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
   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
    裁定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6  日
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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