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1-20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20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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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96204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代 理 人 楊敏華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郁心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
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
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
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
。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
務人之 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
管轄,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、2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,惟無法查知債務人可
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或應為執行行為地,故請求本院調查債務
人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再予執行,顯見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
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屬不明。又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
「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路00號」,非屬本院轄區,此有債務人
個人戶籍資料表在卷可稽。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
,本件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
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
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鳴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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