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1-05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05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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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93162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代 理 人 陳正欽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丘思文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
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
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
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查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第一商業銀行股
份有限公司金城分公司之存款債權,惟上開第三人係設於臺
南市,此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
卷可稽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
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
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嘉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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