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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1-0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05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93162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代  理  人  陳正欽  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丘思文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  主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
    院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
   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
    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
   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查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第一商業銀行股
    份有限公司金城分公司之存款債權,惟上開第三人係設於臺
    南市,此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
    卷可稽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
   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
    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5   日
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張嘉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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