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0-28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28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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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88075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進登、黃瑞珠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關於債務人黃瑞珠部分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其餘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原告之訴,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
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此規定
於強制執行程序中準用之,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所明
定。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
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
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強制執
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
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
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
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,惟債務人楊進登已於民國11
2年6月22日死亡,債務人黃瑞珠之住所則係設於新北市板橋
區,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。是本件債務人楊進
登於強制執行聲請時,已無當事人能力,且無從補正,從而
,本件聲請對債務人楊進登強制執行不合法,應予駁回,債
務人黃瑞珠部分則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前開移
轉管轄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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