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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0-2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28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88075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進登、黃瑞珠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關於債務人黃瑞珠部分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其餘聲請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按原告之訴,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定
    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此規定
    於強制執行程序中準用之,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所明
    定。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
    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
    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強制執
    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
   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
    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
   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亦定有明文。 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,惟債務人楊進登已於民國11
    2年6月22日死亡,債務人黃瑞珠之住所則係設於新北市板橋
    區,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。是本件債務人楊進
    登於強制執行聲請時,已無當事人能力,且無從補正,從而
    ,本件聲請對債務人楊進登強制執行不合法,應予駁回,債
    務人黃瑞珠部分則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,爰依前開移
    轉管轄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8  日
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盧烽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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