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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0-2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25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85022號
債  權  人 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潘代鼎  


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蒲勝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
   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
   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,強制執行
   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應
   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
    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強
    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亦定有明文。再按,債務人在
    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,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,
    視為其住所;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,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
    住所,視為其住所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
    第1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。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持執行名義,聲請本院查調債務人勞保、人壽保
    險等資料,核其應屬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
    不明,應由債務人之住、居所住所地法院管轄,惟債務人現
    設籍於新北○○○○○○○○,於國內住居所不明,國內最後之住所
    係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里00鄰○○路000巷00號4樓,此有戶役政資
    訊網站查詢-遷徙紀錄資料在卷可稽,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
   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項規定,應以其在國內最後之
    住所視為其住所,是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,債權
   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
    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5  日
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黃偉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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