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消費款(2025-10-20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20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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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83851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15樓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
代 理 人 楊敏華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3樓
送達代收人 邱彥倫
住同上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冠凱間清償消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
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強制執行由應
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應執行
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住、
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強制執
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冠凱強制執行,惟無法查
知債務人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或應為執行行為地,故請求本
院調查債務人之勞工保險及郵局存款帳戶再予執行,顯見本
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屬不明。又債
務人王冠凱設籍於雲林縣,有卷附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
在卷可稽,依首揭規定,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
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爰依前
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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