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(2025-10-0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03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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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73341號
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嘉雯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
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
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
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
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
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分享家食品股份有限
公司台南分公司、華南商業銀行新市分行之薪資及存款債權
,並請求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調查債務人之郵局、勞保
資料後執行,惟本件具體指明執行標的第三人公司所在地設
於臺南市,此有債權人提出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可稽,
則依前開說明,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,茲債權人
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
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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