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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09-26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26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71366號
債  權  人 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闕源龍  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凱雯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。
  理 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    管轄;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
    債務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
   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
   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
    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
   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調查債務人之勞保、郵
    局資料後執行,應認執行之標的物不明,應由債務人住居所
    地之法院管轄。惟查,債務人之戶籍現設於高雄○○○○○○○○,
    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應認債務人在中華民國現無
    住所或住所不明。復經本院查詢債務人之遷徙紀錄,其最後
    之住所設於高雄市鳥松區,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橋頭
    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
    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,裁定如主文所示。 
     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蔡佩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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