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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(2025-09-3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30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67377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號一樓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 住同上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蕭清山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號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樓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銘照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  主 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    理 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
    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
    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強制執行
    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
    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
    人之住、 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
    轄,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換發債權憑證,惟債務人住所
    地係位於高雄市苓雅區,有卷附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
    稽,依前揭規定,自應由債務人住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高雄
    地方法院管轄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換發債權憑
    證,顯係違誤,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
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洪佩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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