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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09-16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16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64905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號1樓    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 住同上    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林昭伶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段000號8樓 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莊美月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    主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。
    理   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
   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
   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強制執行由應
   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應執行
   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住、
    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強制執
    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持執行名義聲請換發債權憑證,惟債務人
    李莊美月設籍新竹市,此有卷附之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
    結果資料一紙可稽,依首揭條文之規定,自應由債務人住所
    所在地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,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
    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係違誤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送
    於該管法院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  盧烽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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