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09-04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04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57626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15樓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
代 理 人 陳正欽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號10樓
送達代收人 蕭甜恬
住同上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奇容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者,應依債權人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
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強制執行由應
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應執行
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人之住、
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,強制執
行法第7條第1項、第2項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奇容強制執行,惟無法查
知債務人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或應為執行行為地,故請求本
院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調查債務人壽保險投保
資料再予執行,顯見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
行為地係屬不明。又債務人籍設臺東縣,此有債務人個人基
本資料查詢表附卷可參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東地
方法院管轄,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
有誤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