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6-03-07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07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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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147841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代 理 人 徐明德
債 務 人 陳燕鳳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所
示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,兼顧債權人、債務人及其
他利害關係人權益,以適當之方法為之,不得逾達成執行目
的之必要限度;又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
債權,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。強制執行法第1條
第2項、民國114年6月18日增訂公布、同年月20日施行保險
法第129條之1、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
則第5點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依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
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13點之規定,不得作為扣押或執行標
的之人身保險契約解約金債權強制執行事件尚未終結者,應
適用修正後之保險法第129條之1規定,則本件強制執行程序
既未終結,依上說明,自有修正後第129條之1規定之適用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
限公司(下稱凱基人壽)基於保險契約終止後之保單價值準
備金及保險所得領取之保險給付等債權,業據凱基人壽於民
國114年9月22日具狀聲明異議如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主約有
健康險、醫療險之性質。準此,如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既屬
健康保險契約,依首揭規定,其解約金債權自不得作為扣押
或強制執行之標的。從而,債權人就如附表所示之保險契約
解約金債權聲請強制執行之部分,於法未合,爰裁定如主文
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7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鳴中
附表:
保單名稱 保單號碼 被保險人 主約是否有醫療、健康險之性質 截至114年9月18日之預估解約金(新臺幣) 壽險_限期繳費終身壽險己型 00000000 陳燕鳳 是 148,19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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