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3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2-30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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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5777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賴正涵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5,836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㈠債務人賴正涵於民國111年07月06
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7月06日起至
民國118年07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
.5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
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
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
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
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
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22日止累計182,430元正未給付,
其中179,271元為本金;2,459元為利息;700元為依約定條
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
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㈡債務人賴正涵 於民
國111年12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9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
12月22日起至民國118年12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
年利率百分之6.5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
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
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
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
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
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22日止累計63,406
元正未給付,其中61,702元為本金;1,001元為利息;703元
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
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㈢本件係請
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
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
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
令,實為法便。
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35777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9271元 賴正涵 自民國114年12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.5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61702元 賴正涵 自民國114年12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.5%計算之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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