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2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2-29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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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5630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債 務 人 林育誼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8,987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林育誼於民國112年08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無擔保
債務協商(帳號: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
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所示之本金及
利息,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,均未獲置理,故相
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,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緣相對人
林育誼於民國112年08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無擔保債務協商(
帳號: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
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案經
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,均未獲置理,故相對人顯有故
意違約之實,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
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債權證明文件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35630號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2842元 林育誼 自民國114年1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.000% 002 新臺幣176887元 林育誼 自民國114年1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.000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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