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24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2-24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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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5275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李純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21,527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
約書,於自民國108年8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700,000元,借
款利率依年利率6.34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
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
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
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
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09,051元
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
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
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
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(二)緣債務
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1年6月17日向債權
人借款4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3.03%計算,債務人
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
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
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
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
債權人借款173,48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
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
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
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
併予陳明。(三)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
國112年7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
率7.04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
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
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
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
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9,21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
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
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
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
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(四)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
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3年1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
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.64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
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
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
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
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9,77
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
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
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
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 (五)
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事
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
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35275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9051元 李純緯 自民國114年9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.34% 002 新臺幣173488元 李純緯 自民國114年9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.03% 003 新臺幣59218元 李純緯 自民國114年10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.04% 004 新臺幣79770元 李純緯 自民國114年10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.64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9051元 李純緯 暨自民國114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2 新臺幣173488元 李純緯 暨自民國114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3 新臺幣59218元 李純緯 暨自民國114年1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4 新臺幣79770元 李純緯 暨自民國114年1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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