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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1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2-16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4451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林慧珍  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參仟捌佰柒拾陸元,及其
    中新臺幣玖萬零玖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
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
   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    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1年7月21日開始與債權人成
    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
    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。此有信用
    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
    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
    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
    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
    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
    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
    。截至民國114年12月9日止,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93
    ,876元,及其中本金90,964元未按期繳付。
   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9日止,帳款尚餘93,876元,及
    其中本金90,964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
    關證物,狀請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
    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1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  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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