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10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2-10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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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3947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魏春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陸仟壹佰陸拾捌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魏春宇於民國108年08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,190
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8年08月21日起至民國115年08月
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.54採機動
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
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
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
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
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04日止累計55,94
9元正未給付,其中55,027元為本金;622元為利息;30
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
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
。
(二)債務人魏春宇於民國109年01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40,00
0元,約定自民國109年01月22日起至民國116年01月22
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.72採機動
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
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
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
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
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04日止累計10,89
9元正未給付,其中10,238元為本金;261元為利息;40
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
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
。
(三)債務人魏春宇於民國113年01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77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3年01月24日起至民國120年01月24
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72採機動
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
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
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
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
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04日止累計649,3
20元正未給付,其中635,369元為本金;13,251元為利
息;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
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
之利息。
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
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
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33947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5027元 魏春宇 自民國114年12月0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.54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0238元 魏春宇 自民國114年12月0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.72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635369元 魏春宇 自民國114年12月0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72%計算之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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