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05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2-05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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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3432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賴昆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貳佰捌拾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4年5月14日開始與債權人
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
定條款可證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
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
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(第3條)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
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
(第14、15條),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(第22、23
條),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
計算之利息。㈡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27日止,帳款尚
餘106,280元,及其中本金99,945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
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
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
實感德便!㈢、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
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申請內
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
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
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33432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2208元 賴昆偉 自民國114年11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88% 002 新臺幣57737元 賴昆偉 自民國114年11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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