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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04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2-04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33398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陳佩琪  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參拾肆元,及本
    金新臺幣肆萬參仟貳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
   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
   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    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08年4
    月11日、111年12月26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
    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
    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。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
    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
    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
    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
    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
    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
    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。截至民國114年1
    1月10日止,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45,934元,及其中
    本金43,223元未按期繳付。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10日
    止,帳款尚餘45,934元及其中本金43,223元部分按前述約定
    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
    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
    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
    !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4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 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    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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